消防應急燈具體的安裝位置及安裝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第10.2.6條 各單位應在各疏散走道、出口及樓梯間設置事故應急照明燈。
第10.2.9條 事故照明燈宜設在墻面或頂棚上。疏散指示標志宜放在太平門的頂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墻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標志間距不宜大于20m。事故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玻璃或其他非燃燒材料制作的保護罩。
第11.1.3條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
應急集中電源電源安裝應符合下列標準
1、地面安裝時,應高于低地100mm~200mm,以利于防潮、防水;
2、當發生火災時,通過水滅火系統的作用釋放的水介質很容易流入電氣軸。 為防止水介質沿管道流入設備,造成設備損壞,安裝在電氣豎井內的設備應采用下部出水口進線。 大大地;
3、設備應接地保護,接地處應有明顯標志,便于日常維護。
4、接入設備的電纜或電線應布線整齊,不得交叉,固定牢固;
5、電纜芯線末端應標有序號,與圖紙一致,字跡清晰,不易褪色;
6、接線板的每個端子,不應超過2根導線;
7、電纜應留有不少于200mm的余量;
8、電線應捆扎成束;
9、電纜穿過管子和槽盒后,應堵住管子開口和槽口。